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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(hu)南省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,进行,物(wu)业,工作

红网(wang)时刻新闻3月30日讯(记者 吴公然) 3月28日下昼,湖(hu)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湖(hu)南省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,自(zi)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以下为条例全文:

湖(hu)南省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

(2024年3月28日湖(hu)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九次会议通过)

第一条本(ben)省行政地(di)区内城市和(he)建制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管理,实用本(ben)规定。

第二条 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工作职(zhi)责(ze)。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(wang)络,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管理义务,组(zu)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。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应当落实相关管理措施,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,协助做好相关工作。

消防救济机构依法利(li)用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(zhi)能(neng),组(zu)织开展火灾预(yu)防、消防监督法律、消防宣传教育以及(ji)火灾事故观察处理有关工作;组(zu)织火灾现场扑救,承担应急救济工作,对专职(zhi)消防队(dui)、志愿消防队(dui)进行业务指导和(he)指挥调度。

住房(fang)和(he)城乡扶植部门按照职(zhi)责(ze)依法实施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内新建、改(gai)建、扩建扶植工程的消防设计审(shen)查、消防验收和(he)备案抽查工作;依法指导督促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义务,对涉及(ji)消防事项的物(wu)业承接(jie)查验活动和(he)物(wu)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
公安构造按照职(zhi)责(ze)依法处理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违法和(he)故障执行公务的举(ju)动;公安派出(chu)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搜检和(he)宣传教育职(zhi)责(ze)。

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其(qi)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(zi)职(zhi)责(ze)做好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工作。

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地(di)区内相关管线和(he)办法装备维教养护的义务,保障消防安全。

第三(san)条业主、物(wu)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义务:

(一)遵守消防法律法规,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(he)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,执行业主大会和(he)业主委员(yuan)会依法作出(chu)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。

(二)爱护消防办法及(ji)器材(cai),配合、支持(chi)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和(he)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做好其(qi)管理地(di)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
(三(san))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,做好自(zi)用房(fang)屋、装备和(he)园地(di)的消防安全工作,为燃气、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搜检提供便利(li),及(ji)时消除火灾隐患。

(四)遵守室庐装饰(shi)、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。

(五(wu)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(qi)他消防安全义务。

房(fang)屋用于租赁的,出(chu)租人应当确保出(chu)租房(fang)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定期进行安全搜检和(he)保护,但(dan)当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。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安全使用电器产(chan)品和(he)燃气用具,配合出(chu)租人进行安全搜检和(he)保护。出(chu)租人、承租人发现出(chu)租房(fang)屋存(cun)在火灾隐患的,应当及(ji)时消除。

第四条业主委员(yuan)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:

(一)组(zu)织、督促业主、物(wu)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,监督管理规约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。

(二)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,在物(wu)业服务合同中商定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人员(yuan)数量、岗亭资格要求等具体事项,以及(ji)共用消防办法保护颐养、维修和(he)更新等用度的具体使用景遇(yu)。

(三(san))配合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(zi)治管理职(zhi)责(ze),支持(chi)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开展消防工作,并接(jie)受其(qi)指导和(he)监督。

(四)监督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。

(五(wu)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(qi)他消防安全义务。

未成(cheng)立业主委员(yuan)会的居民室庐区,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应当在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(zu)织业主、物(wu)业使用人做好室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。

第五(wu)条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:

(一)实行消防安全义务制,确定内部各岗亭消防安全义务人员(yuan)及(ji)其(qi)职(zhi)责(ze),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、操(cao)作规程和(he)应急预(yu)案。

(二)成(cheng)立志愿消防队(dui),每年至(zhi)少开展一次灭火、救生(sheng)技能(neng)锻炼,每年至(zhi)少进行一次以灭火和(he)安全分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(he)练习训练活动,确保每户业主或者物(wu)业使用人至(zhi)少有一人控(kong)制基础(chu)消防技能(neng)。

(三(san))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,重点对消防车通道、分散通道是否畅通,防火门是否关闭,以及(ji)消火栓、灭火器是否正常进行搜检;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(zhi)少进行一次搜检;每年对共用消防办法至(zhi)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及(ji)时发现和(he)消除火灾隐患,确保消防办法完(wan)好有效。对巡查、搜检和(he)检测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(cheng)书面纪录并保存(cun)。

(四)按照国家消防技能(neng)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(kong)制室的,实行消防控(kong)制室二十四小时值(zhi)班制度,值(zhi)班人员(yuan)应当持(chi)证(zheng)上岗。

(五(wu))对告发和(he)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(ji)时处理反应;对电动车违法停放、充电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举(ju)动,应当予以劝阻、制止,并保留(liu)相关证(zheng)明资料。对没有听劝阻、制止的,应当及(ji)时向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
(六(liu))发现火灾立即报警(jing),及(ji)时组(zu)织人员(yuan)分散,并协助火灾扑救及(ji)火灾事故观察,减(jian)少火灾危害。

(七)建立消防档案,物(wu)业服务合同停止时,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(gei)承接(jie)的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、业主委员(yuan)会或者业主大会。
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(qi)他消防安全义务。

未实行物(wu)业管理的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,居(村)民委员(yuan)会应当在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(zu)织业主、物(wu)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做好室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。

第六(liu)条没有具备自(zi)立保护颐养检测本(ben)领的业主、物(wu)业使用人、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等管理主体,应当委托具备消防办法保护颐养检测本(ben)领的机构负责(ze)共用消防办法的保护颐养检测等服务。

扶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(ji)合同商定的保修期限和(he)保修范围承担共用消防办法的保修义务。保修期满后,共用消防办法日常运转、保护颐养及(ji)定期检测所需用度,应当在物(wu)业服务费(fei)中列支。

共用消防办法的维修、更新和(he)改(gai)革等用度,纳入物(wu)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。存(cun)在庞大火灾隐患的,由消防救济机构出(chu)具整改(gai)通知书,按照国家和(he)本(ben)省关于物(wu)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,立即动用物(wu)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、更新和(he)改(gai)革。

第七条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等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、消防车登高操(cao)作园地(di)设置明显(xian)标识、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保护管理职(zhi)责(ze)。

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现实,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扩充车位、引(yin)导分流泊车、潮汐泊车等管理措施,保障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车通道畅通。

第八条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凸起的既(ji)有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纳入改(gai)革计划,遵照国家消防技能(neng)标准配备消防办法、器材(cai),改(gai)善消防安全前提。

既(ji)有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内消防车通道、消防车登高操(cao)作园地(di)没有能(neng)满足(zu)消防救济要求的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(zu)织改(gai)革、调解。

第九条住房(fang)和(he)城乡扶植部门负责(ze)电动车充电办法工程设计、施工、验收的监督管理,将充电办法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(shen)批(pi)验收范围,并指导协调室庐区充电办法扶植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(sheng)产(chan)销售没有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产(chan)品和(he)电动自(zi)行车及(ji)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、更换大功率蓄(xu)电池等违法举(ju)动。

新建、改(gai)建、扩建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,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、充电办法并配备相应消防办法器材(cai)。未按要求设置的,没有得组(zu)织竣工验收。既(ji)有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(zu)织扶植或者改(gai)革电动车停放场所、充电办法。

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、充电场所应当与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内建筑保持(chi)安全距(ju)离;确需设置在架空层等建筑地(di)区内的,应当按照国家技能(neng)标准规范扶植,将电动车停放场所、充电场所与该建筑的采光井、门厅、楼道等其(qi)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。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(he)充电办法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办法器材(cai),充电办法应当具备充斥(chi)即主动断(duan)电功效。

第十条勉(mian)励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应用大数据、物(wu)联网(wang)等新兴科技,采纳消防办法联网(wang)监测、火灾主动报警(jing)、电气火灾智能(neng)监测、电动车智能(neng)充电办法、智能(neng)电梯控(kong)制系统(tong)等技防、物(wu)防措施。

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(he)小我(wo)私家在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内实施下列举(ju)动:

(一)损坏、调用或者擅自(zi)拆除、停用消防办法、器材(cai),埋压、圈(quan)占、遮挡消火栓。

(二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、分散通道、安全出(chu)口,以及(ji)其(qi)他故障消防车通行、影响安全分散的举(ju)动。

(三(san))在防火间距(ju)、消防车通道、分散通道、前室、屋顶分散平台(tai)等部位搭建建(构)筑物(wu),故障火灾扑救、分散逃生(sheng)或者影响消防办法完(wan)整使用。

(四)封闭通往(wang)分散楼梯间及(ji)其(qi)前室的通道。

(五(wu))在分散通道、安全出(chu)口、首层门厅、楼梯间等室内大众地(di)区和(he)消防车通道以及(ji)可(ke)燃物(wu)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

(六(liu))违反用电安全要求,私自(zi)连接(jie)电线为电动车充电、私自(zi)布设电动车充电装配。

(七)在室庐内为电动车充电。

(八)携带电动车或者其(qi)电池进入电梯轿厢。

(九)生(sheng)产(chan)、贮存(cun)、经营易燃易爆风险物(wu)品,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

(十)利(li)用管道井存(cun)放易燃可(ke)燃物(wu)品,占用避难办法等影响消防安全。

(十一)违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规定,安装、使用没有合格的电器产(chan)品、燃气用具,没有安全使用取暖和(he)器具。

(十二)违反规定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功课。

(十三(san))其(qi)他影响消防安全的举(ju)动。

第十二条单位和(he)小我(wo)私家违反本(ben)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分散通道、安全出(chu)口、首层门厅、楼梯间等室内大众地(di)区和(he)可(ke)燃物(wu)附近停放电动车的,由消防救济机构予以警(jing)告,责(ze)令立即改(gai)正。拒没有改(gai)正的,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(wu)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对小我(wo)私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(wu)百元以下罚款。

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对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(he)充电举(ju)动未及(ji)时劝阻、制止或者报告的,由消防救济机构予以警(jing)告,责(ze)令改(gai)正,可(ke)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未保持(chi)消防办法完(wan)好有效的,由消防救济机构责(ze)令改(gai)正,处五(wu)千元以上五(wu)万元以下罚款。物(wu)业服务企(qi)业未履行本(ben)规定其(qi)他管理职(zhi)责(ze)的,由消防救济机构责(ze)令限期改(gai)正;过期没有改(gai)正的,可(ke)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对在防火间距(ju)、消防车通道、分散通道、前室、屋顶分散平台(tai)等部位搭建建(构)筑物(wu)的,由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自(zi)然资源、住房(fang)和(he)城乡扶植(城市管理)部门按照职(zhi)责(ze)分工责(ze)令限期拆除。

第十三(san)条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济机构可(ke)以依法将有关城镇(zhen)居民室庐区消防安全行政法律事项委托镇(zhen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实施。

第十四条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(di)区的消防安全管理,参照本(ben)规定执行。

本(ben)规定中的电动车,包括电动自(zi)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电动三(san)轮车。

第十五(wu)条 本(ben)规定自(zi)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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